認可收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V-114-司養聲-36-2025031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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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願單獨收養乙○○為養子 ,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及第1079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收養人甲○○係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而被收養人乙○○ 係於00年00月0日生,此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渠等年齡相距未達20歲以上。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間之收養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不予認可,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