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司-1-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 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 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設立地址雖在本院轄區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0 0巷00弄00號,惟依相對人所述其實際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業據提出相對人官網截圖及公開資訊觀測站頁面可參,另依聲請人書狀所載其設立地址亦在嘉義市,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