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司-9-20250321-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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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崇煌 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