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家提-1-20250220-2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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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提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受安置人 A1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A2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聲請提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 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