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家救-10-20250212-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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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郁秦 代 理 人 洪珮菱律師 相 對 人 張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離婚並酌定親權暨給付扶養費等事 件,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起訴,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14年度婚字第50號),形式上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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