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4-家救-8-202502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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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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