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家暫-6-20250227-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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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暫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 相 對 人 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撤回 、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有關辦理戶籍遷移、就學申請、學籍決定之事項,暫由聲請人甲 ○○單獨決定。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李○○(女、民國00 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嗣兩造於112年4月11日離婚,約定李○○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而李○○戶籍雖設於相對人同戶,但實際上係與聲請人同住桃園市八德區,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依約應每月支付李○○之扶養費新臺幣1萬5,000元。詎相對人於112年4月30日發現聲請人另有約會對象後,對聲請人出言辱罵並拒付子女扶養費;為開立李○○之郵局金融帳戶需法定代理人共同簽名同意書時,亦遭其拒絕配合,使李○○權益受損。又李○○已近3歲面臨即將上幼稚園年齡,需於114年3月初提出報名,聲請人早於113年12月底即開始與相對人聯繫,卻遭相對人冷淡回應,至今仍未同意出面協助李○○就學事務。甚且,聲請人自友人處得知相對人已出境至柬埔寨工作,經詢問相對人後其未有否認,並表示係因聲請人之故而不想簽字。是以,相對人不出面處理或滯留國外、極盡拖延耽擱,已嚴重影響李○○之利益,請求於審理期間暫由聲請人單獨決定有關李○○戶籍遷移、就學申請、學籍決定等事項,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包含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及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之暫時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2、3、8款亦有明文。是以在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者,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斟酌子女之利益,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三、經查: ㈠兩造前於112年4月11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李○○之 權利及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而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審理中等情,有聲請人戶口名簿及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上開卷宗可參。 ㈡未成年子女李○○戶籍設於與相對人戶籍同址之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9,惟李○○自聲請人離婚起迄今均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且相對人前於113年6月30日出境至柬埔寨直至114年1月24日始返台,復於114年2月8日再度出境柬埔寨,迄今仍滯留國外,此有相對人歷次出入境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又相對人消極不配合處理李○○之就學事宜,亦有聲請人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至37頁)。考量兩造間現聯繫溝通困難,親權事件尚在審理中,而未成年子女李○○,聲請人預計就近申請就讀八德區公立幼稚園,審酌李○○現居住於桃園市八德區,將於今年3月開始報名公立幼稚園,而李○○之戶籍現仍設於桃園市桃園區,聲請人依法無法單獨辦理其遷移戶籍事宜,若未能即時讓李○○遷移戶籍,顯將影響未成年子女就近就讀桃園市八德區公立幼稚園之權益,故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就學受教育之權利,自有暫定得由聲請人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李○○遷移戶籍、學籍及辦理就學事務之急迫必要性,以利子女接受教育,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