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家繼訴-12-2025021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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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鄧鎮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玉芳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萬528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107元,扣除已納3000元, 尚欠1萬710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