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V-114-家繼訴-12-20250318-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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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鄧鎮雲 被 告 鄧玉芳 鄧玉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俊 被 告 鄧玉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鄧吳廷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於114年3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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