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4-家繼訴-5-2025010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章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亞鑫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9萬034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