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家聲-10-2025021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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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奎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宏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宏奎為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 官兵,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且無人聲明繼承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劉宏奎之遺產,經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民事簡易判決,其土地應分割占用部分後出售移轉給訴外人邱黃素楨、邱嘉煌,故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土地所有權狀、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110年1月8日桃院祥家日110(行政)字第1102000114號函、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劉宏奎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或移交遺產之職務。又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民事簡易判決命訴外人邱黃素楨、邱嘉煌應向聲請人購買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劉宏奎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