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4-家聲-14-2025021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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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三四二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經核,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 條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