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家聲-16-2025022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 分割遺產事件中被告陳佳宏之債權人,因訴外人黃淳淇已向本院聲請分割遺產並已判決確定,但無人持上開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致遺產之不動產仍登記為公同共有;又因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無法再對債務人起訴請求代位分割,現因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債務人陳佳宏聲請強制執行,該院核發執行命令予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請其准債權人即聲請人依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0號確定判決,代債務人陳佳宏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准予閱覽卷宗並影印上述民事判決、民事更正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以利代位陳佳宏辦理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經查,聲請人為被告陳佳宏之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執行命令影本可稽,聲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