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家聲-2-20250227-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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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龔德頴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龔德頴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龔德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 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亦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龔德頴為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 官兵,已於民國87年1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87年度司家催字第31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龔德頴之遺產,每年需支付地價稅及相關維持費用,迨於113年12月16日現金收支為已不足新臺幣1,342元,是現金結存已為負數,故請准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龔德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87年度司家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本院112年10月27日桃院增家堂112年度(行政)字第112102702號函、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表等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二)本件被繼承人龔德頴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在臺無其他親屬,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之現金已經用罄,無法繼續支付前開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龔德頴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