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V-114-家聲-21-2025031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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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即丁○○之繼承人) 關 係 人 戊○○ 上列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戊○○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家繼訴字第九二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無訴訟能力 ,為恐聲請人之權益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9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丙○○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相對人丙○○於84年間即罹有妄想症(Delusional disor der),復於95年3 月間遭診斷為患有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 ),症狀包括聽幻覺、被害妄想症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之病歷資料附卷(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卷宗)可憑。又據丙○○之子女戊○○、莫君文於上開案件中陳稱:丙○○說一直都有聽到一個聲音跟她說話,如果與她對話,她的回應不一定是正確的等語,上情亦據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記載明確,是堪認依相對人丙○○之身心現況,其應不具訴訟能力。又查丙○○無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而戊○○為其子,戊○○於另案(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同意擔任丙○○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是認由戊○○擔任丙○○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合適,故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丙○○選任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