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家聲-5-2025021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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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晏平 相 對 人 張芸琋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慶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張慶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 人黃詩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詩穎之遺產負擔二分之一,餘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詩穎之債權人,因黃詩 穎已於民國113年8月18日死亡,相對人張芸琋及張慶民為其繼承人,惟迄未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2、3項及第1175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資 料、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2張、本票影本11張、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中華郵政網路∕語音對帳單、家事公告查詢結果畫面截圖1張、利息計算明細為證,堪信為真正。依聲請人所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固顯示,被繼承人與配偶即相對人張慶民,育有1女即相對人張芸琋,惟其中張芸琋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3679號准予備查乙情,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所列之相對人中,僅張慶民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張芸琋則因已拋棄繼承,依前揭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請求張慶民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張芸琋既已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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