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判決書公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YDV-114-家聲-6-20250206-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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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判決書公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1號(下稱原案)抗告人均 為成年人,且案件性質為原案抗告人對聲請人提起不實訴訟,目的並非維護合法權益,而是藉由訴訟手段向聲請人強索金錢。原案抗告人長年覬覦聲請人財產,不思正當途徑謀取財富,七年來透過數十件刑事及民事案件,捏造各種不實是由提起訴訟,索討金額累計高達近千萬元。經鈞院逐案詳查,均已裁定不起訴或駁回,足見其訴訟行為並無正當基礎。公開判決書能讓兩造共同之親人及相關人士了解案件全貌,亦能平息家族糾紛及避免誤解。綜上,本案判決書公開不僅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有助於保障司法透明及聲請人合法權益,並兼顧社會公益及家庭和諧。爰聲明:請求公開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1號案件判決書中之自然人姓名。 二、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 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定有明文。是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然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人主張原案抗告人對聲請人提起不實訴訟,並多年捏造 不實事由,提起數十件刑事、民事案件索討金錢,但均已受不起訴處分或裁定駁回,是若公開判決書中之自然人姓名得讓兩造共同親人及相關人士了解案件全貌,亦能平息家族糾紛等語。然查,原案為返還代墊扶養費之家事事件,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中,除當事人姓名外,非全然遮隱不可見,他人仍得公開之裁判內文,知悉紛爭過程及法院裁判結果,並據此判斷是非曲直。況透過原案裁定書之公開,亦無法為聲請人與原案抗告人間刑事、民事間之紛爭結果證明。是原案遮隱當事人姓名,並公開裁定全文,自與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尊重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等意旨相符。因此,聲請人聲請公開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81號裁定書之當事人姓名,於法自有未合,尚無從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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