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4-家陸許-2-20250218-2
字號
家陸許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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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金花 相 對 人 林德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裁定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林春玲地址 「彰化縣○○鎮○○街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街0 00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