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建-12-20250207-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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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信文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芸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新藯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 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