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4-建-20-20250324-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鍾承洋 訴訟代理人 蔡采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梅森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7,41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3萬5, 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