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4-建-3-20250122-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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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翁家偉即全鋒工程行 被 告 陳政華 訴訟代理人 陳湘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290 0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