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4-抗-2-20250122-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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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肖亞莉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巷00 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 13年度催字第23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由尚德企業社蔡光倫 所簽發,抗告人為受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31日,票號PN0000000號,面額為新台幣109,54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乙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狀及所檢附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漏未完整記載系爭支票之發票日期,經原審以系爭支票係未經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駁回抗告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惟伊嗣已提出留存之系爭支票照片,足認系爭支票非空白票據,伊自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 請,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票據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亦有明定。則如為有效且未經付款之票據喪失時,即得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其所遺失之系爭支票非空白票據乙節,業 據提出系爭支票照片1張為證,足認抗告人於為止付之通知時,系爭支票係記載完整之票據,非空白票據,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抗告人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就系爭支票發票日記載之欠缺,顯係漏未填載所致。系爭支票既屬記載完成之票據,依法應得聲請公示催告,原裁定以系爭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詳載「發票日」,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又票據公示催告經准許後,接續所應進行之程序事項(民事訴訟法第540條以下相關規定),以由原審進行為適當,爰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