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4-抗-38-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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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莊維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承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本院簡易庭所為113年度票字第44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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