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YDV-114-抗-38-20250310-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莊維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承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本院簡易庭所為113年度票字第4410號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