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救-9-20250226-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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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明偉 朱詩綺 陳文定 朱汶淇 相 對 人 陳曾蘭米 江育家 陳正洋 陳子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於起訴前或起訴後向 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必以該訴訟繫屬法院為前提,若其訴或上訴業經法院裁判確定、撤回、和解或其他事由而終結者,則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不合,該聲請訴訟救助即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對於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758號 起損害賠償事件判決之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758 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之上訴,業經聲請人等於114年2月11日撤回上訴在案,則其等之上訴顯已脫離繫屬,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