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V-114-法-1-20250120-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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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善政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 113年7月16日經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修訂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4、5條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前於113年7月16日召開 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上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7日府原秘字第1130354250號准予備查之函文、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堪信為真實。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5條內容,係就董事人數所為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桃園市政府亦准予備查,故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上開條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另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將會址自桃園市○○區○○ 路○段00巷000號,遷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4-4室,僅係變動事務所地址,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無須聲請法院另為裁定,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由現任桃園市市長擔任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現任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長、文化局長、教育局長及勞動局長為當然董事。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推選之。 第五條 本會由現任桃園市市長擔任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現任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長、文化局長、教育局長及勞動局長為當然董事。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三人至五人為常務董事,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推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