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法-10-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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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黃金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 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召開 第8屆113年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之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3年7月23日上午11 時,召開第8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農業部113年8月21日農授水字第1130717304號函、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第8屆第2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捐助暨組織章程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9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觀諸該捐助章程修正之內容,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之內容,乃涉及董事、監察人選任人數之性別比例,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此部分條文,如附件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亦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主管機關農業部亦已備查在案,此有上開農業部113年8月21日農授水字第1130717304號函可佐,是以,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部分,核其內容,僅涉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之修正機關名稱,未影響聲請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件: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條 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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