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4-法-12-2025022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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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洪國浩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捐助章程第6條、第10 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第6條、第10條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辦理變更,經董事會於113年7月26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10條(詳如附件),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 記證書、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暨監察人會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農業部許可函文等件為憑;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第10條部分,係就董事、監察人之性別比例所為規定,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為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主管機關農業予同意變更,有利於相對人之健全運作,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