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法-5-20250124-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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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孫文騏 代 理 人 林文婕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 予變更如附件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民國 113年11月12日召開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會中決議依財團法人法、民法之規定修訂組織及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於113年11月12 日召開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2月27日府社團字第1130368057號函、113年11月12日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相對人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5頁)。本院衡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而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規定即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就上開變更復已以上開函文同意變更,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就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組織章程第3條規定亦聲 請准予變更部分,因該條文僅係修改不合宜之用詞,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爰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件: 編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一、創辦及管理具文化傳承及靈性關懷的多功能養生園區,使年老或有殘疾者,得獲妥適照顧之環境。 一、創辦及管理具文化傳承及靈性關懷的多功能養生園區,使年老或有身障者,得獲妥適照顧之環境。 修改不合宜之用詞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五人(自第三屆修改當屆即適用),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七人(自第五屆修改當屆即適用),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調整董事人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