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法-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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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桃園市私立少年之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桃園市私立少年之家捐助章程第7條、 第8條、第9條、第2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編號「變更後條文」欄所 示,並刪除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第11條關於監察人之規定。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13年1 1月2日第2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113 年12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30352558號函、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桃園市私立少年之家第2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暨簽到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最新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為證。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2條如附表「變更後條文」欄及刪除監察人之相關條文(原條文第11條)所示,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其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 四、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5人至25 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25人,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部分,因修正後章程第6條僅規定董事人數為5至9人,並無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之規定,則依該條文規定,將可能選出人數為雙數之董事,自不符前揭財團法人法之規定,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2條至第21、第23條至第25條 部分,僅為項次更動之修正,且其中第19條則僅係將原條文「五」一字更正為「伍」一字,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無聲請法院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桃園市私立少年之家捐助章程                          114年度法字第6號 原條文 變更後條文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9名,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宗教、學術、專業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5-9名,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宗教、學術、專業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本法人另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其人數以董事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七條: 本法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本法人另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其人數以董事人數三分之一為限。並以董事長及常務董事組成常務董事會。條號調整為第七條、第八條 第八條: 本法人置監察人3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唯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另由監察人互推1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八條: 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辦理之。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辦理之。 第十一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知會主管機關。 配合廢除監察人,本條文刪除 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 條號調整為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條號調整為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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