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4-法-7-2025012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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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傅安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崁國民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如附件現行條文欄 所示第六、七、九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崁國 民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經113年第8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8 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身分證件等件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6、7、9條,係修正董事會組織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第1 、4條部分,核其內容,尚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 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崁國民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立南崁國民中學教育事務基金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南崁國民中學內。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桃園縣○○鄉○○○路○號南崁國民中學內。 第六條:本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校內董事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擔任,若任期內職務異動時,由接任人員續接任董事職務。 第六條:本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籌備委員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校內董事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會計主任、人事主任擔任,若任期內職務異動時,由接任人員續接任董事職務。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於一個月內辦理交接。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董事於一個月內辦理交接。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 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 召開會議,會議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