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V-114-法-8-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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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易榮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綠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綠洲文教基金會之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綠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13條、第23條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綠洲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經114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 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月20日函、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13條、第23條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上開函文表示同意變更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第2條部分,核其 內容,尚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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