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4-消債全-3-20250213-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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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佳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債務,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更生,目前薪資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扣薪(113年度司執字第147013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惟參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所設,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參照)。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之調解,係更生或清算程序前之前置程序,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債務人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除消債條例有特別規定外(如管轄、聲請費等),其程序進行及調解效力,應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規定。故利害關係人於該調解程序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法院作成保全處分(司法院民事廳101年第2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等情,經 查詢目前進行程序為調解前置,並由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9號案受理並命補繳聲請費用中,無更生或清算案件繫屬本院,有本院公務查詢紀錄、消債事件查詢結果資料表可憑,聲請人也未提出已有更生事件繫屬本院之證明,況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前段規定,倘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本件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尚在進行中,聲請人能否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仍須視調解結果而定,是聲請人尚未聲請更生或清算,亦無調解不成立而轉換程序之情事,本件聲請保全處分無清算或更生事件可從屬,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