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消債救-2-20250331-1

字號

消債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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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薴月 輔 助 人 唐千惠 代 理 人 韓瑋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此規定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章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於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事件亦應在準用之列。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已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為據。且依聲請人所陳事實、理由及現已提出之相關事證,其清算之聲請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是其所為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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