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0-2025022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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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柳瑋婕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稱餘聲請更生前之民國112年6月至10月曾從事森呼吸生醫科技電商之營業活動,請提出上開所營事業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回溯至112年6月,聲請人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若賣出商品無開立統一發票等單據,亦應製作賣出項目之統計表,以利本院核對驗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四、請陳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0月 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陳報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親最新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查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父母親現分別為63歲、58歲 (00年00月生、00年00月生),未達65歲,應有一定之謀生能力,請說明其等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性、每月如何支付扶養費,並提出其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老人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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