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4-202501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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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立維(原名:楊正忠)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就前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毀諾一事說明下列事項: ㈠協商之時間、金額、期數、利率、毀諾時間。 ㈡有何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應檢附相關事證以佐)。 ㈢請說明毀諾時之收入與支出狀況。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如仍為調解程序時所稱個 人接案之機器維修人員,則請檢附詳載營業額及成本之最近6個月營收紀錄計算式,請勿僅以切結書代之)。 三、請說明是否以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萬6,768元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審理單送達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 補助、租屋補助、身障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114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