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5-202501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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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義旻即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聲請人並未與父母同住,且稱探望時貼補開銷云云,給付似非恆常固定,請自行估算111年8月至113年7月底日止及113年8月起至今確實給付如聲請人所陳報之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提出證明。 2、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扶養人口陳宣裴、陳姝語自111年8月起 至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 3、請說明聲請人是自何時起任軍職? 4、請聲請人說明 ①聲請人前107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士林地院1 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3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6、請自行整理除已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外,有無郵局或其他金 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該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 ◎本件聲請時已經提出台新銀行,但資料僅更新至113年5月22日,故台新銀行帳戶請補行提出至114年1月止之交易明細。又如果有其他郵局或銀行帳戶資料,應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