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6-202501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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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秀娥 代 理 人 江宗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檢附證據說明李蔡錦雀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具體情事及其扶 養義務人有哪些人,並提出受扶養人李蔡錦雀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說明李蔡錦雀於111年8月至113年7月,及113年8月至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請逐項詳細說明金額及時間。 3、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調解前置聲請後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及數額(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領取現金,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袋或雇主證明。 4、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補助或 津貼?如有,請詳細說明。 5、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6、請自行整理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亦可自 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查詢),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報各帳戶結存餘額及近6個月內之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