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6-202503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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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秀娥 代 理 人 江宗恆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秀娥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秀娥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696,000元(每月約29,000元),必要支出(含扶養人口)則為539,103元(每月約22,462元),名下無財產,亦無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6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7、43至46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職業工會或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6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3年9月25日調解不成立,已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為3,898,781元(計算式:本金951,019元+利息2,947,762元=3,898,781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41、本院卷第21至22、45至48頁),顯示聲請人名下有4張有效人壽保險保單,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中(調解卷第47至48頁),此外無其他財產。 ㈣收入部分 ⒈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即約為111年8月1日至113年7月 31日),每月工作收入約29,000元,且未領取任何勞工保險給付等,有其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收入總額均為零元)、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4年1月23日陳報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月17日保普生字第114013012630號函為憑(調解卷第43至46頁、本院卷第21至22、41頁)。是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所得暫列計為696,000元【計算式:29,000元24月=696,000元】。 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狀況,依其提出之113年7月至12 月之薪資袋所載,其薪資分別為32,025元、30,927元、28,365元、30,378元、28,365元、22,967元,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每月所得約為28,838元【計算式:(32,025元+30,927元+28,365元+30,378元+28,365元+22,967元)6月≒28,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暫以28,838元計算。 ㈤支出部分 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112年以後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19,172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 ⒉聲請人另陳稱其母親李蔡錦雀因氣胸而無謀生能力,須與另 二名兄弟姊妹共同扶養母親,每月須負擔之扶養費為6,390元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聯新國際醫院於113年1月26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李蔡錦雀之郵局存摺內頁為憑(調解卷第49頁,本院卷第29至31頁)。按受扶養人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查李蔡錦雀現年為64歲(49年生),名下無財產,111年、112年亦無收入,有其111、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故其無工作收入,雖未屆退休年齡,但已逾60歲而年邁,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陳報李蔡錦雀每月生活費為19,172元,而扶養義務人應為包含聲請人在內子女共3人,又李蔡錦雀每月領有國民年金之遺屬年金4,049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可稽(本院卷第53、55頁),則每位扶養義務人每月應負擔李蔡錦雀之扶養費為5,041元(計算式:(19,172元-4,049元)3人=5,041元)。從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其母之扶養費應以5,041元計算,逾此範圍者,即屬無據。 ㈥綜合評估聲請人之全部收支、信用、工作能力及財產狀況後 ,聲請人以上開每月28,838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9,172元及母親之扶養費後,尚餘4,625元(計算式:28,838元-19,172元-5,041元=4,625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46歲(00年0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約19年,但聲請人目前負債之本金達951,019元,加上暫計算之利息,總額至少為3,898,781元,至其退休前無法清償,倘考慮持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以其收支狀況,更難認有餘額可逐步清償本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就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不能清償,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94,644 5,818 100,462 無 調解卷第77至79頁 前期利息516元;自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算至113.8.4止,按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2,808 22,808 無 調解卷第81至83頁 計算至113年8月4日,此筆係保險費,優先於普通債權 3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79,780 1,041,823 2,238 1,323,841 無 調解卷第85頁 自92.10.3起至92.10.13.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2.10.14.起至104.8.31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算至113.8.4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受讓自萬泰商銀。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88 21,046 4,141 4,860 38,735 無 調解卷第91至95頁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8,688元,及其中8,222元,自92.10.18起暫計算至113.8.3止,按年息12.30%計算之利息。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547 1,065,954 7,742 1,365,243 無 調解卷第119頁 未載利息起訖日及利率,此筆係現金卡費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291 111,495 6,033 1,155 157,974 無 調解卷第121至123頁 自94.9.9起暫計算至113.8.4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808 105,083 20,583 172,474 無 調解卷第133至143頁 自100.3.15.起至104.8.31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8.4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受讓自渣打商銀。 8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4,479 237,425 98,347 410,251 無 調解卷第149至161頁 自95.6.8起至104.8.31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9.1起暫計算至113.8.4,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受讓自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受讓自渣打商銀。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974 359,118 3,940 456,032 無 本院卷第57至61頁 信用卡 期前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利息260,892元,另自107年7月15日起依執行名義之本金按年息15%暫計算至114.1.13利息。 小計 951,019 2,947,762 129,104 19,935 4,047,820 3,898,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