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8-202501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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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進成 代 理 人 李典穎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1、請說明有無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並陳報「全部」之帳戶近6 個月內之交易明細或補登之存摺資料(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 2、請說明113年8月起至今之工作具體內容?又聲請人之投保單位 為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聲請人是否從事相關行業,例如加入計程車車隊或UBER司機等?如有,雇主及收入? 3、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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