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90-2025031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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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慧綾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前曾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四、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及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起至114 年2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起至114 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3月 起至114年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3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十、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存摺明細(近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