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V-114-消債更-202-202503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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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余珮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請提出國泰人壽保險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請說明該保單是否有經質押借款?借款金額為何?(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 三、請就聲請人名下之機車,提出現值估價證明及行車執照。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女江姿穎之111、112年所得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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