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V-114-消債更-219-202503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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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安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 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另請勿提出保險公會或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代替投保查詢單之提出,本院將視該部分為未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說明該保單是否有質押借款、借款數額?(註: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該部分可以提出各保險公司網站投保資料查詢畫面截圖,但須顯示金額及查詢日期)?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保單之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該項較為複雜,請詳細說明】。 三、請提出112年3月2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 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本公文傳真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款項之來源、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該部分甚為重要,請勿忽略】。 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 五、請和潤公司、中租公司對聲請人之債權是否有設定動產擔保 抵押權登記?此部分是否屬有據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權中?該等擔保之車輛是否已經債權人取償? 六、聲請人主張曾與債權人成立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 字第5655號裁定所認之協商內容,請說明是否仍有繼續依該協商內容清償債務?如無繼續履行,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未清償?毀諾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而無法繼續履行? 七、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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