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V-114-消債更-225-2025032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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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鴻志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 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7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7月10日、113年5月10日領取遠雄人壽 保險款項14,650元、7,000元之原因。 三、請說明112年9月、10月、12月、113年1月陳秋娟每月匯入1 萬元之原因。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0 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三節禮金、慰問、社會局每月匯入250元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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