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4-消債更-25-202501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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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家和 代 理 人 廖希文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前112年間曾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台北地院11 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2號),協商成立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毀諾不再按期繳付?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協商成立前3個月內從事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㈢毀諾前3個月內之工作及收入與支出為何?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開 戶資料請自行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另聲請時已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請提出補登至114年 1月之交易明細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證明,進一步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8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政府發放之社會福利 補助或津貼、租屋補助?如有,請詳細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李雨柔有無就學?李雨柔自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即約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8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證據說明所陳報之受扶養人許茵茵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