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消債更-29-202501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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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妤甄(原名:林妤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萬5,000元部分,以表格詳實說明各項支 出種類(如膳食費、水電瓦斯、租金、電話費等)及金額,且除伙食費外,均應提供相關單據證明;如認舉證尚有困難,或可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毋須就各項支出項目加以說明)。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經查聲請人母親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且至112年 度仍有薪資所得,請說明有何客觀上無法維持自身生活需負擔扶養費之理由。 六、請提出與債權人林筠儒書面約定借款111萬元,且每月還款2 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係於何時開始繳納至何時止,亦應陳報之。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 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國保年金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114年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請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