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消債更-51-202501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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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承修即楊進福 代 理 人 湯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並說明何以名下有4台 車輛。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上記載「111年8月至113年7月」每月收入3萬元,後於113年7月17日提出切結書記載每月收入38,000元,再於調解程序中稱每月收入3萬元,所述先後不一,且無任何證明,請確實提出上開二時段之收入證明,並說明何以前後所述不一致。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8月 起至113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最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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