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4-消債更-62-2025021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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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慧玲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確實居住於桃園市觀音區之證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自111年11月起至今,於郵局、各家銀行等金 融機構「全部」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資料應補登至查復日)。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聲請前二年),及113 年11月起至今(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出具 證明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無 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113年11月至今,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據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載聲請前二年收入來自配偶及 小孩資助,請陳報實際資助之親友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 七、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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