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YDV-114-消債更-66-202502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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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哲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自111年9月起至今,於郵局、各家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資料應補登至查復日)。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自113年9月起至今(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 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無領取 任何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例如育兒津貼等)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陳季芊111年度與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陳季芊目前與何人同住?聲請人提出有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㈡受扶養人陳季芊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㈢提出受扶養人陳剛馨111年度與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㈣陳剛馨為58年次,具勞動能力,請具體說明陳剛馨本人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之診斷證明書等)。  ㈤受扶養人陳剛馨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113年9月至今,有 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勞保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聲請人稱個人開銷為20,122元等語,超過桃園市113年度平 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9,172元,應分項條列式列出原因、種類、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 七、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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