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消債更-69-202501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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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俊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袋),如有客觀事實無法提出薪資 單,才可提出薪資收入切結書代替。  ㈡承上,倘聲請人每月薪資未逾2萬8,590元,則應說明有何正 當理由無法尋覓勞動部公布114年度最低工資2萬8,590元之工作?併檢附相關資料(如診斷證明書等)供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年度即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為20,122元,聲請人是否欲更正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或仍維持19,172元? 三、請提出母親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有無領取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 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國民年金、老人年金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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