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消債更-70-202501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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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聲請人所列陳禹希扶養費,是否已扣除聲請人前配偶應負擔 部分? 二、聲請人所列父母之扶養費部分,是否已扣除其他扶養人應分 擔部分?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何?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應負擔房屋貸款部分,該貸款之債務人為何 人?該貸款每月應付款額為何?該貸款為何須由聲請人負擔?共有多少人共同居住於該房屋內? 四、聲請人所列之必要支出中,關於編號一所載之勞、健保費, 為何又於編號七重複列載?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陳禹希、聲請人父母現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聲請人雖已陳明在南山人壽公司有投保保險,然為確認聲請人全部保險情形,故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所屬要保人為何人?聲請人如何繳納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自112年1月1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 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八、聲請人名下汽、機車是否已經貸款公司取償?如未取償,請 提出現值估價證明。